一、目的
為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明確公司與客戶間權力與義務,本著對客戶負責的精神特制定本標準。
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客戶
三、主辦部門
營銷中心
四、內容
4.1 公司產品一經售出保修三年。三個月內出現出廠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經公司售后服務部與技術部確認后可免費更換(保修期限以公司發貨時間開始計算)。
4.2 產品保修年限過后可給予免費維修,但涉及零件的更換必須收取相應的零件費。
4.3 為了使經銷商在銷售公司產品時及時做好售后服務,公司將按照經銷商訂貨量的3%(最多不超過30套)給予備用件或成品作為售后周轉,此備用機只能作為售后專用(貨物的所有權歸屬于眾邦公司),經銷商不得進行銷售。經銷商在不具備維修能力的情況下,可將出現故障的產品返回公司維修,返廠維修過程的運費由客戶承擔,公司承擔維修后發還客戶的費用。
4.4 經銷商在維修能力許可的情況下,公司可提供維修零配件,經銷商在更換后把壞的零件寄回公司銷帳,否則將作為銷售處理。
4.5 因人為損壞的產品或零件,公司可以進行維修但需要收取相應的費用且運費由客戶承擔。
4.6 經銷商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必須做好售后服務工作,有義務將公司的服務理念傳遞給用戶,對客戶負責,對公司負責。
4.7 經銷商不得虛報售出產品發貨日期及電機的條形號碼等來騙取公司的售后零件,一經查實取消經銷商代理資格,并按照騙取金額的10倍進行處罰。
4.8 公司售后服務部在接到客戶或銷售部的質量問題投訴或咨詢電話時,要第一時間給予答復,并盡可能的在最短的時間內把發生的問題解決,若發現是批量問題要及時反饋給技術部,生產部及總經理,由技術部牽頭給出解決方案。
4.9 售后服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提高客戶對服務的滿意度,絕對禁止向經銷商或客戶索要額外的維修費用或任何名義的錢物,一經發現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辭退。